关 键 词:变更 非婚生 不抚养 缺席判
争议焦点:解除同居关系后,抚养子女一方不履行抚养责任,另一方是否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案件名称:抚养关系变更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一审(2011)虹少民初字第12号
法院观点:本院根据A、B双方所生之子C的实际情况,依法确定C由A抚养,随A共同生活为宜。B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答辩权利,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案情简介
原告:A(男方)
1995年A、B相识相恋,后同居生活。1996年1月B在日本生育一子C,1998年2月A、B与C共同回国,之后B将C的户口报入沈阳市东陵区长青街×巷××号房屋内。自1998年2月回国后C与A及祖父母共同生活并在上海读书至今,现C在上海市××职业高级中学就读。2010年11月11日A就其与C之间有无亲生血缘关系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鉴定意见为:依据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支持A是C的生物学父亲。现A为解决C将来读书、就医等与C的生活成长有关事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 C的抚养权归A所有。C表示:从有印象开始从小就是和父亲、祖父母一起在上海生活学习,对母亲的印象不多,只记得自己7岁的时候母亲带自己到沈阳老家玩了几天之后就没有再联系了,后来搬到场中路居住至今等。
各方观点
A诉称:1995年A、B于日本相识相恋,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1996年1月生育一子C,1998年A、B携子共同回国居住,1999年B离开A将C带至沈阳并将C的户口报入B的户口所在地,不久B又独自赴日本居住留下C在国内,现B已在日本结婚。多年来A为争取C的抚养权多次与B交涉未果。A认为长期以来B既不照顾抚养C也不承担C的抚养费未尽到母亲的责任,现为了解决C将来的读书、就医等各种问题,故A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C的抚养关系。
法院观点
B与C长期分开居住生活未尽到对儿子抚养照顾的义务,C从小与A及祖父母共同生活已建立了感情。C作为15岁的男孩子,随着年龄的增长与其父亲共同生活也更有利于其成长和性格等方面的培养。故本院根据A、B双方所生之子C的实际情况依法确定C由A抚养随A共同生活为宜。B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答辩权利,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律师点评
虽然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往往是其父母不负责任行为的结果,但是子女本身并没有任何错误。我国法律赋予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样的法律地位,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义务。非婚生子女的抚养关系可依照法律关于婚生子女的相关规定确定,而非婚生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也同样可以依照法律关于婚生子女的相关规定。生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并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应予准予。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可依法起诉,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因下列情形而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的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体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本案当事人A、B解除同居关系后B带着C到沈阳生活但不久后B就将C留在国内独自赴日本居住,长期以来B既不照顾抚养C也不承担C的抚养费基本未尽母亲的责任;在此期间A为争取C的抚养权多次与B交涉未果,后诉请法院要求变更C的抚养关系。
至A起诉时C已经15岁了,其从小就与A及祖父母共同生活已经建立了深厚感情,随着年龄的增长作为男孩子与父亲共同生活将更有利于其成长和性格等方面的培养。并且B现已在日本结婚未来也不太可能回国与C共同生活,因此本案法院根据A、B及C的实际情况依法确定C由A抚养。
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后的父母子女关系包含三种情况:
1、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而改变。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能因父母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而终止。
2、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后,子女不管由父亲或母亲直接抚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即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后子女的监护权仍由父母双方行使,而不是仅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行使。
3、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即父母双方不管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都可以且应当抚养、教育自己的子女,不受任何人的限制或干涉也不可以任何理由推卸抚养、教育子女的责任。
不论是婚生还是非婚生子女父母都有抚养的义务,这种义务的产生直接来源于血缘关系,这种抚养义务割不掉、剪不断。同时,子女出生是婚生还是非婚生其自己是无法选择的,因此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权利,父母对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义务也并无二致,均应积极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