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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岁以上子女的抚养关系纠纷

来源:通润律师作者:郁忠时间:2016-08-26

关 键 词:再婚再育 经济能力 变更

争议焦点:B是否不关心C的日常生活和学习情况及B是否有能力抚养C?

案件名称:抚养关系变更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09)长少民初字第20号

法院观点:现C已满十六周岁,其到庭表示愿意随A共同生活,该意思表示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C随A共同生活,B仍应负担抚养C的法律义务。

 

案情简介

原告:A(女方)

被告:B(男方)

A、B原系夫妻关系,1993年3月3日生育一女C。2000年7月,A、B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约定:A、B所生之女C随B共同生活,抚养费由B自理。2000年10月6日A与案外人D结婚。2004年11月A曾为C的抚养权纠纷诉讼来院,后撤回起诉。A现诉讼至法院请求:A、B所生之女C随A共同生活。

审理中,经向C询问其表示愿意随A共同生活。A为证明其具有抚养C的条件,提供了D现每月基本工资为9,250新加坡元以及D表示愿意抚养C并会安排C赴新加坡学习和居住的经我国驻新加坡大使馆认证的证据材料。

A另增加诉讼请求,要求B按月支付C的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至C18周岁时止。

各方观点

A诉称,A、B原系夫妻关系,双方离婚时B称其不再生育子女的情况下,A同意C随B共同生活,同时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以支付C的学费。但离婚后B再次结婚并又生育了子女。B在日常生活和学习上不关心C,经济不稳定无能力抚养C,C本人想随A生活。A请求法院判决:A、B所生之女C随A共同生活。

B辩称,双方约定以法院调解书为准,当时是A放弃对C的抚养不关心C,A平时出入娱乐场所不适宜抚养C。C在B的抚养下各方面发展都十分良好,学习名列前茅还担任班长。B收入稳定每月税前工资为人民币9,000元,有能力抚养C故不同意A的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

父母双方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当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现C已满十六周岁,其到庭表示愿意随A共同生活,该意思表示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C随A共同生活B仍应负担抚养C的法律义务,A要求B按月负担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本院根据C的实际需要A、B的负担能力以及本市的实际生活水平,酌定为1,500元。

 

律师点评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当然,离婚后只能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另一方给付抚养费。但是当父母任何一方有正当理由需要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时,均可通过双方协议或者诉讼予以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十周岁至十八周岁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法律确认了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从事与自己年龄相符的法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亦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因此在父母离婚时,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决定跟哪一方生活属于与其年龄相符的行为,在确定抚养关系及变更抚养关系时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意见均应予考虑,法院在判决抚养权归属时会考虑子女的选择。

本案当事人A、B经法院调解离婚时协议确定C由B抚养附加条件为B不再结婚及生育子女,但离婚后B不但再婚并且也生育了子女,因此A诉至法院要求变更C的抚养关系。鉴于A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且C现已满十六周岁并表示愿意随A共同生活。法院认为该表示同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在抚养关系变更诉讼中应考虑其本人意见,故对A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主张予以支持。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因此A要求B给付抚养费的请求亦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同样予以支持。

确定抚养关系应当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法官在判决时应该优先考虑子女的发展和心理的需要而非父母的愿望。因此法律规定在确定抚养关系的诉讼中对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予以考虑,此规定的意义在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家庭关系已有一定正确认知也能比较准确地表达自我意愿;但同时也应当注意到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尚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受心智发展程度的限制对于抚养权这种需要一定生活经验和人生阅历的重大事项尚欠缺判断能力。因此子女的意见应作为参考,还要综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如此作出的判断才是最符合未成年人利益的。

需要注意的是,随着《民事诉讼法》的最新修订,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下限由原来的年满十周岁调整至年满八周岁,因此自2017年10月1日起在离婚案件中对于年满八周岁以上的子女直接抚养权的归属应当征求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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