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 键 词:再婚 再育 收入低
争议焦点:直接抚养权方再婚并生育后,另一方是否能以此为由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
案件名称:抚养关系变更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2)虹民一(民)初字第2996号
法院观点:由于C尚小抵抗力较弱容易生病导致缺勤,并不能因此认定B未尽到抚养责任,至于其他理由也不能推断B不适合抚养C。目前C正在幼升小的关键时期,应尽量保持C的生活与学习环境的稳定,且B的父母与丈夫均表示愿意尽力帮助B共同抚养C,故以维持C现状为宜。
案情简介
原告:A(男方)
被告:B(女方)
A、B原系夫妻,2006年5月20日生育一子C,2009年8月7日A、B经本院调解离婚并约定C随B生活。2009年12月26日两人复婚,2011年3月21日再次协议离婚,协议约定C仍随B生活A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2011年9月21日B与案外人D结婚同年10月9日B生育一子E,目前B与C、E的户口均在本市三河路××号602室。C原在上海博申幼稚园上学,在2011年9月到2012年3月大三班期间C共计缺勤55天。 审理中,B的父母及D均书面向本院表示对C喜爱,愿意且有能力和B一起尽力抚养C
各方观点
A诉称,A、B原系夫妻,双方在2011年3月21日协议离婚时约定儿子C随B生活,但事后得知B在离婚之前已怀有D的孩子,并于2011年10月生下一子。A认为B需抚养两个孩子没有更多精力照顾C,造成C从2011年9月到2012年3月共缺勤55天,且目前B既无固定住所又无稳定工作不适合抚养C。而自己每月收入5,000元还有两套房子,各方面条件均比B好,故起诉要求变更C的抚养权归A,由B按月给付抚养费600元至C十八周岁时止。
B辩称,C从出生时起就一直由自己抚养母子感情深厚,C在幼儿园的缺勤主要是由于C生病造成的,并非自己不关心C的教育。再婚后自己又生育一子目前借房居住,因在产假期间故自己每月收入约1,000元,但夫妻两人的收入足以维持正常的家庭开销,也不会影响对C的抚养。现C即将进入小学,D与自己父母均已表示愿意尽力协助自己抚养好C,故坚决不同意变更C的抚养权归A。
法院观点
本案A、B二次离婚时均协议约定双方所生之子C随B生活,可见B与C感情较为深厚,A对将C交由B抚养是认可的。现A以B对婚姻不忠、需同时抚养两个孩子、C缺勤较多及各方面条件B都不如A为由提出抚养权变更。本院认为,由于C尚小抵抗力较弱容易生病导致缺勤,并不能因此认定B未尽到抚养责任,至于其他理由也不能推断B不适合抚养C。目前C正在幼升小的关键时期,应尽量保持C的生活与学习环境的稳定,且B的父母与丈夫均表示愿意尽力帮助B共同抚养C,故以维持C现状为宜。综上,A要求变更C抚养权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于子女抚养问题,根据《婚姻法》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确定。如果有直接抚养权的一方因各种原因不能很好地照顾子女或者无法提供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生活环境,则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之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有直接抚养权的一方如果患病或因伤致残或出现经济困难等,导致丧失对子女的抚养能力,则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从司法实践及相关案例来看,家长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经常变更居住地,长期存在吸毒、赌博等不良嗜好,工作发生重大变动等等,都可以看作是“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重要因素,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
(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如果子女年满十周岁希望跟另一方生活,而另一方也有能力抚养子女的,则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如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因故生活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子女生活环境跟着发生变化并致子女生活不适等情况。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具有其中的一种情形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关系。本案C从出生时起就一直由B抚养,且A、B两次离婚时均协议约定C随B生活,可见母子感情深厚且A对将C交由B抚养是认可的。B虽然再婚后又生育一子但B表示不会因此而影响对C的抚养,再婚丈夫D与B的父母也表示愿意尽力协助B抚养好C。尽管A认为B对婚姻不忠、需同时抚养两个子女及各方面条件都不如A,但本案法院却认为,A不能证明B有不适合抚养C的法定情形,且目前C正处于幼升小的关键时期应尽量保持C生活与学习环境的稳定,以维持C的现状为宜,故不予支持A要求变更C的抚养关系的主张。
离婚后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而不能单纯是为了满足父母对子女的占有、需求。再婚及再育并非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定事由,仅以此为由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不一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父母双方协议变更的法院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