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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的直接抚养权纠纷

来源:通润律师作者:郁忠时间:2016-09-02

关 键 词:非婚生 亲子鉴定 经济能力

争议焦点:A、B双方的非婚生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归属?

案件名称:抚养关系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审(2016)沪0115民初2541号

法院观点:C出生至今均随B共同居住,且A亦未能举证证明B存在不宜直接抚养子女的情形,故考虑到C自身意愿,C继续随B共同生活为宜。。。。同时,A作为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亦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用。

 

案情简介

原告:A(男方)

被告:B(女方)

A、B相识后于2004年同居生活,2005年12月16日生育一子C。此后,双方签署《协议书》就解除同居关系及C的抚养、B的扶养等问题做出相应安排。A曾持续向B转账支付款项,多数情况每次支付1至2万元。现A、B双方就C的抚养事宜协商未果致讼。

审理中,经A申请本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A与C间有无亲生血缘关系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支持A为C的生物学父亲。另查明,C现就读小学四年级。审理中,本院征询C意见时其表示其随B搬到上海后A偶尔去看一下,2015年其在A处住过三次但A打麻将、抽烟,还熬夜看电视其不喜欢A处的环境,且与B感情好愿意随B共同生活。

A表示若C随B共同生活,则A要求每周周五17时至该周周日17时期间探望C,并在保证A每周两天探望时间的前提下愿意支付子女抚养费1万元/月,否则由法院依法裁定。

各方观点

A诉称, 2004年其与B相识并同居,当时二人均有家庭。2005年12月6日生育一子C随B共同居住在贵州,A当时在贵州办厂两三天会去看一次C。2008年11月B与C到成都与A共同生活。2009年A到上海,2010年底B带着C到上海与A共同居住。2013年5月A独自搬至罗山路房屋居住,C与B共同生活。2015年9月A退休,除退休工资外无其他收入。

A认为其有时间和精力照顾C。A虽然抽烟但并无打麻将等不良嗜好,C出生后的生活费用均由A单方承担且远高于社会普遍水平,而B在上海没有固定工作及稳定收入,经济负担能力远不如A。

A现起诉要求C随A共同生活无需B支付抚养费,B于每周周五17时至该周周日17时期间对C行使探望权,逢寒暑假B于每周周五17时至次周周三17时行使探望权,由B自行至C居住处接送。

B辩称,C出生后均随B共同生活A很少看望孩子。C现就读小学四年级,B自2015年3月15日起开始工作月均14,000元,此前B从事写作的自由职业。B认为,A的家庭组成混乱其家庭环境不适宜C的成长。A有诸多不良嗜好酒后言行失常,C与A在一起时A经常通宵打麻将。B经济收入虽不如A但也有稳定收入及理财、租金收益,B完全有能力抚养C。因此B不同意A的诉讼请求,要求C随B共同生活A每月支付抚养费2万元,A可于每月第四周周六17时至次日17时期间探望孩子,由A自行至C居住处接送。

法院观点

经亲子鉴定,A系C生父,本院对此予以确认。C出生至今均随B共同居住目前亦由B照料,且A亦未能举证证明B存在不宜抚养子女的情形,故考虑到C自身意愿,并从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及维持稳定的生活环境出发,C继续随B共同生活为宜。。。。同时,A作为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亦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用。。。。鉴于A、B双方一致要求综合C的各项开支后确定固定的抚养费金额,故本院结合双方负担能力及此前就子女抚养事宜所作的安排,酌定每月抚养费1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解除同居关系后子女直接抚养权纠纷。同居关系是男女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同居生活,在同居生活期间形成的财产、子女关系。本案中当事人A、B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子女,在解除同居关系时仍负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其非婚所生育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受法律的保护。按照我国《婚姻法》第25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虽然A、B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所生子女依然是双方共同的子女,双方当然负有共同抚养的义务。而在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共同抚养子女成为不可能,此时可选择由一方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现本案当事人A向法院主张由其抚养非婚生子女C由B支付抚养费,而B也要求抚养C,故本案法院结合C之前的抚养情况、生活环境,以及父母双方各自的抚养条件,包括工作收入情况、个人品行、照顾子女的能力等方面,确认由B继续抚养C更有益于其健康成长,A则按约定金额支付抚养费。

非婚生子女是相对于婚生子女而言的,通常是指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前或婚外性行为所生的子女。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虽然在出生上是分别基于合法婚姻和非婚同居的基础,但法律地位却是相同的、享有同等的子女权利。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知,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及抚养费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应适用婚生子女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对于非婚生子女直接抚养权及抚养费的确定,仍遵循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具体的规定前面几节已经阐述过,此处不再赘述。

在法律上,非婚生子女与生母之间因分娩的事实而为亲子关系,自然具有血亲关系。但是和生父之间的血缘联系却无法因分娩的事实而确定,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于不想承认非婚生子女存在的“合法”性、想要逃避承担抚养责任的生父,常常需要通过“亲子鉴定”来证明生父与子女之间的血亲关系。我们应当知道,只有“不合法”的男女关系,没有不合法的子女,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哪怕生母是在生父不知情或明确反对的情况下生产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仍然需承担抚养的义务和责任。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也有权要求从父姓或从母姓;有权要求生父或生母给付生活费、医疗费、受教育费等等;有权要求继承生父或生母的遗产;当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其生父母也同样有义务为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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