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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有恶习且下落不明的子女直接抚养权的归属

来源:通润律师作者:郁忠时间:2016-09-02

关 键 词:赌博 分居 收入低 抚养

争议焦点:一方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子女直接抚养权的归属?

案件名称:抚养关系纠纷

审理法院:崇明县人民法院(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1124号

法院观点:对于C之抚养权,鉴于B目前下落不明,故从有利于C的生活、成长的角度出发,本院认为C随A生活为宜。

 

案情简介

原告:A(女方)

被告:B(男方)

A与B于2010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1年3月16日登记结婚,2011年10月31日生育一女C。A、B在恋爱期间及婚后初期关系尚可,自A生育C后不久双方即因家庭经济及B参与赌博发生矛盾。2012年11月起B离家出走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在经济上、生活上无任何往来。为此,A曾于2014年3月起诉离婚后于2014年7月撤回了起诉,2015年2月15日A第二次提起离婚之诉。

另查明,A、B均系独生子女。A的父母均系农民,A现在某社办厂工作月收入为最低工资,近年来A因患畸胎瘤常进行门诊等治疗。

审理中,A表示对于离婚问题已考虑成熟坚决要求离婚。对于C的抚养,A表示因其父母身体较差,本人收入较低,A的家庭无能力抚养孩子,要求C随B共同生活。

在审理期间,本院听取了B之父的意见,其表示B离家已3年家人不知其去向和联系方式,故A要求离婚B的家长亦有思想准备。对于C希望由A负责抚养,其作为祖父母方可多尽抚养义务。

各方观点

A诉称,A、B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婚后不久B不务正业、嗜赌成癖的恶习暴露无遗,自C出生后B不关心妻女和家庭整日漂流在外。特别是B将双方结婚、生育时收受的礼金、A的生育津贴计57,000元(人民币,下同)挥霍一空。自2012年11月起B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对家庭不闻不问。A曾于2014年3月起诉离婚,后于2014年7月撤回了起诉。A认为,双方分居已逾2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来院请求判令:一、准予A、B离婚;二、婚生女C随B共同生活,财产依法分割。

B未应诉答辩。

法院观点

A、B婚后不久,即因B参与赌博以及对家庭不负责任等事宜发生矛盾。特别是自2012年11月起B离家出走去向不明对于家庭不闻不问,严重伤害了A、B之间的夫妻感情,现A坚持要求离婚可见夫妻感情彻底破裂。A要求离婚理由充分于法有据,应予准许。

对于婚生女C的抚养问题,A表示因其父母身体较差、A收入亦较低,故要求C由B抚养。对于C之抚养权鉴于B目前下落不明,故从有利于C生活、成长的角度出发,本院认为C随A生活为宜。对于C的生活费,考虑到本地一般消费水平、C的实际需要等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为1,000元,根据A的身体情况及A、B各自家庭经济状况,确定为由A承担其中的300元由B承担其中的700元。C的教育费、医疗费可由A、B凭有效票据,各承担其中的30%与70%。B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质证的权利。

 

律师点评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实践中对一方下落不明而判决离婚的案件,夫妻双方不能就子女随哪一方生活及抚养费承担等问题进行协调法院在判处时就面临难题。像本案若判决C由A直接抚养,在B处于下落不明的情况下A负担会很重;如若判决C由B直接抚养,在B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等于是空判,C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社会效果差。因此法院通常会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实际抚养能力和条件等具体情况考虑判决子女的直接抚养权。本案A因收入低、身体患病又需经常进出医院就诊花销较大,且A的父母亦因健康欠佳等原因没有能力帮助A抚养C,要求C由B抚养。在本案B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法院征求B的父亲的意见,B的父亲则希望C由A抚养,其作为祖父母以多承担抚养费的方式多尽抚养义务。因此本案法院判决确定由A抚养C并承担30%的抚养费,由B承担70%的抚养费比较合理,既解决了A抚养C的经济困难,也解决了C生活上的照顾问题,符合相关的立法精神。

关于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根据《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而离婚案件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后因种种原因未到庭的,则无法适用调解程序。因此对于下落不明的一方当事人用常规送达方式无法有效地将诉讼文书交付给当事人,只能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下落不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至于子女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九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对于下落不明的一方,若其有财产可用其财产折抵子女抚养费;若其没有个人财产像本案这样在征得其家人同意的前提下,由其家人代为承担部分子女抚养费也是个不错的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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