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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胞胎子女直接抚养权的归属

来源:通润律师作者:郁忠时间:2016-09-02

关 键 词:感情破裂 分居 双胞胎子女

争议焦点:双胞胎子女应该由父母分别抚养一个还是两个都由父或母一方抚养?

案件名称:抚养关系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1)静民一(民)初字第267号

法院观点:因两子即将成年,在他们尚未成年时段,A、B各自要求取得一个孩子的抚养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案情简介

原告:A(男方)

被告:B(女方)

A、B于1987年系同事关系自行相识,1990年确立恋爱关系,1991年9月登记结婚,1993年4月29日生育双胞胎儿子C、D。婚后因双方在教育子女等方面意见不一经常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2009年7月B携两子离开某路住房住回父母家至今。2010年5月A诉讼来院要求离婚,同年6月经本院判决A诉请未获支持在案。嗣后双方互不往来夫妻关系仍未改善,故A再次诉讼来院要求离婚。

审理中,B亦同意离婚;同时,双方对财产分割协商一致;因双方当事人对两个孩子的抚养意见不一,本院征求两子意见:长子C不想表态,次子D表示愿随B共同生活。

各方观点

A诉称,婚后因双方在教育子女等方面意见不一经常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破裂而要求离婚。离婚后双胞胎孩子各自抚养一个。

B辩称,同意离婚。因夫妻长期不和两子主要随其共同生活故要求取得两子的抚养权,抚养费不要求A支付。

法院观点

A、B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由于双方未珍惜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A、B对离婚取得一致,本院予以准许;至于孩子抚养一节,因两子即将成年,在他们尚未成年时段A、B各自要求取得一个孩子的抚养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B要求两个孩子的抚养权的辩称意见不合情理,本院对此不予采纳;双方所生之长子C随A共同生活、次子D随B共同生活,均至两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至于A、B对财产分割及居住安排协商一致,本院可予准许。

 

律师点评

抚养权是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而非财产权利;离婚时确定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只是为了解决子女与离婚父母哪一方共同生活的问题,不影响父母任何一方对子女的抚养权利和义务。但在现实生活中常基于各种原因而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可见子女抚养权既是一种权利,同时也是一种义务和责任。离婚解除的是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并不能消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和身份关系,更不能免除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的责任。也就是说无论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子女的抚养权都是父母双方共有的,而非直接抚养一方所独有。

离婚诉讼中对于只有一个子女的家庭,主要是基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确定由父亲或母亲直接抚养子女;而对于有二个子女的家庭则通常是由父母双方各抚养一个,这样既能够全面照顾到父母双方对子女的需求,又有利于双方的联系和探视权的相互行使,容易为父母双方所接受,因此二个子女由父母双方各抚养一个的原则有一定的合理性。

实践中双胞胎子女的抚养关系是最难处理的。因为双胞胎子女从出生时起就在一起互相陪伴着成长彼此就像对方的影子似的,离婚时如果由父母双方各抚养一个,这样的分离对于双胞胎子女幼小的心灵来说比较难以接受。从情理上而言最好是归一方抚养而不限制对方探视,这样有利于保持双胞胎子女的亲密关系、对子女的成长发育更为有利。有关双胞胎的研究也表明,双胞胎子女从小一起长大、彼此依赖,相互间心理及生理上都比其他孩子更有依赖性,共同生活比分开生活更有利于他们健康成长。但从法理上而言,若父母双方均坚持要求抚养子女则更多时候法院只能判决各自抚养一个,明确各自的探视时间。像本案法院判决双胞胎子女由父母各抚养一个,即由于父母双方在离婚时均主张子女抚养权。不过本案的双胞胎子女在父母离婚时已经接近成年了,对于兄弟分离有了一定的心理承受能力且因为很多事情已能自主,兄弟之间的联系应该不太会受父母离婚的影响。但司法实践中在确定双胞胎子女的抚养关系时仍应充分考虑其特殊性。

随着“二胎”政策的实施,会有越来越多的家庭加入到“二胎”行列,本来共同生活很融洽的兄弟姐妹因父母的离异而被迫突然分开,于两个子女由父母双方各抚养一个的原则是否真正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值得深我们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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