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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十周岁的子女直接抚养权的归属

来源:通润律师作者:郁忠时间:2016-09-02

关 键 词:分居 感情破裂 赌博 吸毒 不同意

争议焦点:A、B双方均主张年满十周岁子女的抚养权,法院该如何判决?

案件名称:抚养关系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0)青民一(民)初字第1451号

法院观点:考虑到B的父母平时对C照顾较多,在A、B分居期间C也一直随B及B的父母共同生活,且C表示要求随B共同生活,故为了C有一稳定有利的生活、学习环境,C应随B共同生活,A负担部分抚养费为妥。

 

案情简介

原告:A(男方)

被告:B(女方)

A、B于1995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6年3月6日登记结婚,同月30日举行婚礼后A到B家共同生活。1998年11月22日双方生育一子C,现在某中学就读。婚后A、B因生活琐事有时发生争吵,夫妻感情一般。2008年5月28日双方再次发生过争吵后A离家,同年6月27日起双方分居。A曾于2008年7月、2009年3月两次诉于本院要求与B离婚,但均未获准许。2008年7月下旬至2009年3月,B的父母曾多次到A的工作单位寻找A及找到A单位领导,力求消除A、B的夫妻隔阂、解决家庭矛盾,但均未能如愿。2010年7月A再次诉于本院要求与B离婚。A、B分居期间C一直随B及B的父母共同生活,A、B分居前B的父母对C的照顾也较多。 另查明:B目前的月收入为6,000元。

审理中,C表示如果父母离婚要求随B共同生活。A认为自己的年收入应为75,000元至76,000元。B认为A加上一些零碎奖金,其年收入在8万元左右。

各方观点

A诉称:A、B恋爱期间关系一般,婚后A入赘B家生活但家庭生活环境压抑致A、B多次发生矛盾,双方于2008年6月27日分居至今。在A、B分居期间B的父母到A的单位吵闹。A曾于2008年7月、2009年3月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B离婚,法院均判决不准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没有任何接触关系并未好转。现双方分居已满两年,故请求判令解除A、B婚姻关系,C随A共同生活不要求B负担抚养费,婚前财产各归己有、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B辩称:A、B恋爱期间关系很好,婚后感情也较好。A陈述的离婚理由均不存在双方也没有分居两年的事实,A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曾多次回家、回B处。B的父亲确实去过A的单位但并不是去吵闹,而是去寻求A单位帮助、寻求解决家庭矛盾。A、B婚后为A打麻将之事曾多次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法院观点

A、B婚姻基础一般,婚后虽然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的维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努力。A、B在近几年发生矛盾后B虽经努力要求修补A、B间的夫妻感情,但均遭A拒绝且双方因感情不和常年处于分居状态,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从A第三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态度看夫妻已难以和好,感情确已破裂故对A的离婚诉请本院予以准许。本案中,A、B均要求抚养C这对C来说是幸福的,但对C的直接抚养权归属应主要从有利于C的健康成长考虑。现C已年满十周岁,故在直接抚养权归属上还应征询C的意见。考虑到B的父母平时对C的照顾较多,在A、B分居期间C也一直随B及B的父母共同生活且C表示要求随B共同生活,故为了C能有一个稳定有利的生活、学习环境,C应随B共同生活,A负担部分抚养费为妥。养费的金额根据B抚养能力、C的实际需要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由本院酌定为每月1600元。

 

律师点评

离婚时,如果父亲和母亲均主张子女直接抚养权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该意见第四条还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根据该意见的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亲或随母亲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对于子女随哪一方生活的问题应考虑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跟随父母一方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母双方均主张抚养权、且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相当时,会侧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愿。

实践中,征询子女意见在操作上也会存在一定的障碍,比如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能因种种原因不能出庭接受询问:有的是因为父母担心子女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受到心理伤害,不想让子女进入到离婚诉讼中而拒绝子女出庭接受询问;有的是因为在离婚诉讼中正在抚养子女的一方为了报复对方不让对方看到子女或者怕失去直接抚养权而拒绝子女出庭;还有的是在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中,拥有直接抚养权的一方拒绝子女出庭或者子女本人拒绝出庭接受询问。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会给法庭征询子女意见带来困难,导致法官无从知晓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只能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陈述等处理纠纷而无法真正做到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对于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中,A、B均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抚养条件相当。而婚生子C在A、B分居前、后均一直随B的父母共同生活,由B的父母照顾;且C已年满十周岁,并表示愿意跟随B一起生活,根据上述《意见》第四条“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以及第五条“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的规定,应支持B的主张。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相应的抚养费用,因此根据C的实际需要、A的收入情况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法院判决A支付每月1600元抚养费直至C年满十八周岁止,合情合理。

需要注意的是,随着《民事诉讼法》的最新修订,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下限由原来的年满十周岁调整至年满八周岁,因此自2017年10月1日起在离婚案件中对于年满八周岁以上的子女直接抚养权的归属应当征求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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