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 键 词:分居 抚养 抚养能力
争议焦点:在父母双方均不主张抚养子女的情况下,子女该由谁来抚养?
案件名称:抚养关系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0116号
法院观点:考虑到本案具体情况及A、B各自的生活、收入情况,本院酌情确定C随B共同生活为宜。
案情简介
原告:A(女方)
A、B于2008年2月14日登记结婚,2009年4月1日生育儿子C(户籍落户于B处)。因双方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故自2009年5月起分居至今。分居期间C由B及B的母亲抚养,A从C出生后每月支付抚养费1,100元直至2014年1月。2013年11月15日,A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审理中,A、B均表示现在对方处的财产归对方所有,无其他财产可分割。
各方观点
A诉称,A、B于2008年2月14日登记结婚。由于B不肯上班一直玩电脑不做家务且双方性格不合,故双方于2009年5月就开始分居。现A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要求依法判令A、B离婚,C随B共同生活由A每月支付抚育费人民币1,100元至C十八周岁止。
B辩称,A提出离婚B同意。A诉称中有关B的情况均不属实,双方确自2009年5月起分居至今。因B现无工作没有能力抚养C,故要求C随A共同生活。
法院观点
A提出离婚B同意离婚且双方分居已逾两年,可见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A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准许。现双方均不主张C的直接抚养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C现已近五周岁,考虑到本案具体情况及A、B各自的生活、收入情况,本院酌情确定C随B共同生活为宜。关于抚育费的数额,考虑A的负担能力及C的实际需要等因素,现A提出其每月负担抚育费1,1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律师点评
离婚家庭子女抚养问题的关键,在于怎样保护子女的健康成长权,在这一问题上,《婚姻法》始终秉持着一个总的原则:即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因此法律针对不同年龄段子女需求的特殊性,将子女抚养权区分为两周岁以下幼儿、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以及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子女三个阶段,分别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本案离婚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权益即属于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
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能够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的,除协议约定的权益归属对子女正常生活会有严重不利的外,一般法院会首先尊重其协议约定。法院在诉讼中亦应当尽可能促使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子女抚养权,以最大限度的减少离婚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的伤害;因此未成年子女随父亲共同生活,或者随母亲共同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这几种抚养方式法院都是可以准许的。
而当事人双方在子女抚养问题上达不成协议时,法院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将双方从工作收入状况、生活环境、兴趣爱好、文化程度、性格修养等多方面进行衡量,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地作出裁决。若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司法实践中,在父母双方条件相差悬殊的情况下,一般可依据抚养条件直接确定抚养权归属;若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当,而子女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中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或与之感情较深,若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具有帮助抚养子女的能力及意愿的,也可以作为争取子女抚养权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因为生活中很多时候真正照顾子女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学龄前儿童通常是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看顾。因此,子女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照顾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有时也是影响子女直接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这也体现了《婚姻法》相关法律规定人性化及灵活的一面。
此外,父亲或母亲是否已做绝育手术或已经丧失生育能力、或者一方已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没有其他子女等,这些都是可予优先考虑的条件。如果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窃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不良行为,也不适合抚养子女。
而像本案当事人A、B双方均不主张子女直接抚养权的情况又该如何处理呢?《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尽管A、B在离婚时均不欲抚养C,但他们对C的抚养义务不会因此而不存在,法院仍会按照法律规定、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判断抚养权的归属。本案C自A、B分居时起即由B及B的母亲抚养,几年下来已经形成了稳定、熟悉的生活环境,因此法院将C的直接抚养权判归B所有、并由A按月支付适当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