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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周岁以下子女直接抚养权的归属

来源:通润律师作者:郁忠时间:2016-09-02

关键词:分居 感情基础 双胞胎 抚养

争议焦点:双胞胎子女是否应当一人抚养一个?

案件名称:抚养关系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3204号

法院观点:离婚后,在两个孩子都随B共同生活的情况下,A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原则上不应超过A每月收入的50%。A实际月平均收入为7,000余元,其要求减少支付两个孩子抚养费数额,与法无据,本院不予准许。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方)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B(女方)

A、B于2013年10月1日登记结婚,2014年4月10日生育两子C、D。婚后,A、B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2014年9月起双方分居至今。2014年9月、2015年5月B曾两次起诉至法院要求与A离婚均判决不予准许,2016年1月B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A离婚。原审另查明自A、B分居后双方所育之子C、D随B共同生活至今,期间A未支付子女抚养费。B在庭审中自认月平均收入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7,000元,A在庭审中自认月平均收入为7,300元。

各方观点

A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B与A的母亲对于孩子的照顾等方式方法上存在争议,A一直从中努力缓和,该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原审未查清所涉家庭琐事的性质,且只因家庭琐事何至于到双方离婚的程度。双方所生双胞胎子女,已一岁有余,应由A与B各抚养一人较为适宜。原审认定A月平均收入为7,300元并无相关证据,判决A支付两个孩子抚养费3,000元过高。另原审对离婚后孩子的探视问题未予处理。综上,不同意离婚。若二审判决离婚,要求两个孩子都随A生活,并由B每月支付2,000元的抚养费。若判决两个孩子都随B共同生活,A每月支付2,000元的抚养费。有关补付抚养费的金额,A要求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计算。在离婚的前提下同意原判其余判决事项。

B辩称:双方婚姻感情基础不好,A对孩子也不好有暴力倾向,双方分居后互不尽夫妻义务坚决要求离婚。因为孩子出生以来都是B照顾抚养且是双胞胎子女应一起抚养,坚决要求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坚决要求A支付两个孩子每月抚养费3,000元。同意原审判决,不同意A的上诉请求。

一审法院观点

A、B双方虽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但婚后未能正确处理夫妻关系致夫妻感情不睦,2014年9月起双方分居至今。B曾两次起诉离婚,虽然法院均判决不予准许但夫妻感情仍未得到改善,现B再次起诉来院要求与A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B坚决要求与A离婚,法院予以准许。关于离婚后的孩子抚养,因双方分居后两孩子一直随B共同生活,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活环境,且考虑到两孩子均在哺乳期内,随母亲共同生活更为适宜。A应按月支付孩子抚养费,至于抚养费支付标准,应根据A目前的收入状况及孩子的实际需要由法院酌情确定为每月3,000元。因双方分居后,A未支付孩子抚养费,故B有权要求其一次性补付2014年9月起至2016年1月的孩子抚养费,金额亦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二审法院观点

原审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判决双方离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二审中B要求离婚的态度仍然坚决夫妻感情无和好之可能,本院对A要求夫妻和好的请求难以支持。双方所育两孩子自双方分居后一直随B共同生活,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活环境。原审判决时孩子亦未满两周岁,故原审判决离婚后两个孩子都随B共同生活并无不妥。有关孩子探视问题因原审未予处理,双方可另行协商或由A通过另行诉讼解决。根据A每月收入7,300元的情况原审判决由A支付两孩子的抚养费3,000元,并无不妥。A要求减少支付两孩子抚养费数额与法无据,本院不予准许。另,A应补付两孩子的抚养费数额亦应以此标准计算。综上,上诉人A的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父母离婚时,一般情况下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确定子女随哪方生活。但对于像本案这样不满二周岁的幼儿,除了要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外,婚姻相关法律还有特别规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由此可见,哺乳期内的子女应由母亲抚养为宜。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两周岁以下的幼儿都应由母亲抚养。这一方面是因为孩子是母亲经过十月怀胎的辛苦和用生命经历痛苦分娩产下的,孕育新生命是一个相当辛苦又危险的过程,母子连心的特殊情感恐怕也只有经过这个过程的母亲才能体会,在照顾幼年子女上母亲通常比父亲更加细心周到和体贴。因而考虑幼年子女的抚养时应侧重考虑男女双方不同的生理特征而更倾向于女方,从而适用照顾女方原则。另一方面是因为两周岁以下的幼儿尚处于哺乳期,而以母乳哺养对婴儿的生长发育最为有利。因此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凡是正处于用母乳喂养阶段的子女依法应由哺乳的母亲抚养,正是从有益于婴儿生长发育的角度考虑。

本案当事人有一对不满两周岁的双胞胎子女,尽管A主张一人抚养一个、尽管在司法实践中有两个子女的通常会判决夫妻离婚后一人抚养一个子女,但由于本案当事人的子女在离婚诉讼时尚不满两周岁且其出生后即一直由B照顾,因此本案一、二审法院均从孩子尚未满两周岁,无论从生理和心理上,两个孩子都由B抚养更有利于两个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坚持了由母亲抚养尚处于哺乳期子女的原则。

当然这个原则也有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也就是说如果母亲具有一些不利于子女成长的问题、而父亲又没有对子女健康成长的不利影响的,则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也可随父亲生活。例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等等情况。也有许多子女出生后,是不用母乳喂养的,那么此时法律亦允许父母双方通过协议让子女随父亲生活,前提是这样的安排对幼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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