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 键 词 :被羁押 再婚 抚养能力 变更
争议焦点:抚养子女一方被羁押的情况下,另一方能否主张变更抚养关系?
案 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民初13317号
法院观点:祖父母、外祖父母并不能替代父、母对孩子履行抚养义务;而从A提供的房屋产权证及银行工资卡清单,A能够为抚养子女提供居住场所,也具备抚养子女的经济条件。
案情简介
原告:A(女方)
被告:B(男方)
A、B原系夫妻,2010年4月26日生育长子C,2014年4月28日生育次子D。2014年8月20日A、B经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并达成自愿离婚协议书,其中子女抚养条款为“C由男方抚养,C的抚养费用由男方负担;D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D的抚养费3,000元至D18周岁时止,18周岁以后的费用由双方共同负担。”
A离婚后一直未再婚再育,B于2015年2月11日与案外人E再婚但未再育。2015年11月起至今B因涉嫌刑事犯罪而被羁押于浙江省瑞安市杨家看守所,该案尚未判决。
各方观点
A诉称,A、B原系夫妻,婚生两子C、D。2014年8月A、B协议离婚并约定C随B生活、D随A生活。2015年11月B因涉嫌刑事犯罪而被羁押至今无法抚养C,C主要由祖父母照顾而祖父母年事已高且阻止A探望C;A名下有产权房有固定工作及收入具备抚养C的能力。现A诉请:请求判令A、B所生之子C随A共同生活。
B辩称,不同意A之诉请。理由如下:1、C出生后主要由B的父母协助B照顾。婚后A、B携子C与B的父母共同生活,C就读幼儿园后主要由B的父母协助B照顾C;A、B离婚后B的父母仍协助B照顾C至今,C已适应随祖父母生活。2、就抚养条件,B的父母经济条件优越于A能够为C提供更好的物质条件,A的收入用以抚养两名孩子是有难度的。3、B现已再婚,继母E与继子C形成了事实抚养关系且E亦表示愿意抚养C。
法院观点
引起本案诉讼的重要原因为2015年11月起B因涉嫌刑事犯罪而被羁押至今,该案尚未判决,导致C失于父或母的直接抚养。虽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协助父或母照顾孩子,但祖父母、外祖父母并不能替代父母对孩子履行抚养义务;而从A提供的房屋产权证及银行工资卡清单,A能够为抚养子女提供居住场所,也具备抚养子女的经济条件;另外,本院亦注意到,B已于2015年2月11日再婚,B携再婚妻子E共同抚养C不足一年。B是否判处刑罚,刑期的长短,亦可能涉及B婚姻状况的稳定性,故把C交由E抚养亦不妥当。综上,现A要求确认A、B所生之子C随A共同生活之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而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双方离婚时对子女抚养已达成协议的,在未出现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及双方的抚养条件未发生重大改变的情况下,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不同意的,另一方的抚养关系变更请求难以得到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B在被羁押的情况下能否继续抚养C?对于A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主张,B也提出了相应的抗辩理由加以反驳,下面我们就A、B双方的主张逐一进行分析。
首先,B因涉嫌刑事犯罪而一直被羁押在案尚未判决导致其无法实际履行照顾、监护C的义务,而A同为C的抚养权利人及义务人,请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合乎情理也于法有据。
其次,B提出C自出生至今一直由B的父母协助照顾包括A、B离婚后的这段时间,且B的父母也有条件跟能力一直照顾C。但根据我国法律,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是隔代的直系血亲关系,他们之间只有在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形成抚养关系。《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关于该规定:(1)被抚养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无抚养能力,是指在子女尚未成年时父母双亡或双双丧失抚养能力。(2)被抚养人确实有困难需要被抚养。(3)祖父母、外祖父母只有在自身具备负担能力时才承担抚养义务。因此通常情况下父母才是子女的直接抚养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照顾只能基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直接抚养。
最后,关于B提出其已再婚,继母与C形成了事实抚养关系且继母亦愿意抚养C的主张。根据《婚姻法》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判断继父母对继子女是否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一是生父或生母对子女有直接抚养权;二是继母或继父与继子女共同生活,给予其生活上的照料与抚养;三是继母或继父承担了继子女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用;四、上述抚养事实持续时间应不少于2~3年。从B再婚的时间(2015年)看,继母与C之间尚不足以形成《婚姻法》意义上的“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因此本案法院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对A要求变更C的抚养关系之诉请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