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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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郁忠家族律师团队
  • 2019-12-18

探视权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方探视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以终止探视权。”

所以探视子女一般以父母协商为主,双方本着实际方便的原则来定。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法院会依法判决。情况不一样,法院的判决也会不一样。法律上并没有具体探视次数的规定。上海的法院一般判决每个月两次,每次一天时间。另外,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可另行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

探视具有交流、沟通意义和人情味。离婚后,不与子女同住的父亲或母亲,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看望子女,子女也有与不同住的父亲或母亲交流的渴望。通过探视权的行使,子女与探视的父亲或母亲之间能够进行思想上的沟通和交流,使子女获得平时单亲抚养下所缺少的另一方的关爱,促进子女身心的健康发展。同时使前去探视的一方增加与不由其直接抚养的子女之间的感情,形成对子女未来发展的关心,从而更加主动、自觉地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因此探视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子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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